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小上字第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小上字第5號
- 上訴人
- 永寬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本院基隆簡易庭96年基小字第2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又依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
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係指陳:上訴人95年7月製作之香皂紙盒係打樣盒,與其同年10月製作量產之香皂紙盒,二者印刷版、刀模、型式大小內容均不同,不可混為一談;另紙盒印刷條碼不論大小樣式,均非國際條碼所可辨識之數字,故可知此產品並非為國際品牌設計使用;且證人蕭振通說詞亦有明顯偏頗之虞;又產品本身為被上訴人公司所設計,上訴人依被上訴人設計圖稿交件,焉有負賠償責任之理云云。經核上訴人前揭上訴理由既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上訴,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人復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正合法之上訴理由書,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並毋庸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木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