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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6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李木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96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97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該命補正欠缺之裁定,屬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此觀同法第483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於97年3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上訴人另對屬不得抗告之本院97年3月5日裁定提起抗告,亦屬不合法,另以裁定駁之,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6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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