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96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97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該命補正欠缺之裁定,屬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此觀同法第483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於97年3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上訴人另對屬不得抗告之本院97年3月5日裁定提起抗告,亦屬不合法,另以裁定駁之,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