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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小上字第1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金發林淑鳳邰婉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小上字第12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被上訴人 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本院97年度基小字第29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故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同法第0436條之25亦有明文規定。如上訴狀或理由書未依此方式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防禦方法作為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仍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除依法載明「上訴聲明」外,其上訴理由略謂:(一)本件浴室漏水部分,係事後樓下住戶反應,上訴人才知道有漏水,故此部分非上訴人依通常程序檢查即可得知之瑕疵,且據系爭房屋4樓住戶告知,該漏水問題早在上訴人購屋前即有告知被上訴人修復,故被上訴人顯有隱瞞浴室漏水之故意,懇請傳喚系爭房屋樓下住戶或至現場勘驗,即知被上訴人有隱瞞浴室漏水未告知上訴人之事實。(二)被上訴人就交屋後所陸續出現之漏水問題,雖有依買賣契約僱人前來處理,惟均僅係虛應故事,根本未徹底解決漏水問題,上訴人不得已方自行找工程公司修繕,約須花費新臺幣60,900元,有估價單可證等語,並未具體指明原審判決有何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依首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故本件上訴實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上訴裁判費)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0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一併確定其數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之32第2項、第0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0436條之32第1項、第0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林淑鳳

          法 官 邰婉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小上字第12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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