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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鄭聖業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2號

聲請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志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志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志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蔡志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聖業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   民國103 年5 月13日13 │   民國103 年12月15日   │
│            │   時1 分許為警採尿回溯 │    凌晨                │
│            │   96小時內某時         │                        │
├──────┼────────────┼────────────┤
│偵查(自訴)│新北地檢署104 年度毒偵字│金門地檢署104 年度撤緩偵│
│機關年度案號│第33號                  │字第14號                │
├─┬────┼────────────┼────────────┤
│最│法院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4 年度城簡字第72號    │ 104 年度城簡字第98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民國104 年8月12 日    │    民國104年10月26日   │
├─┼────┼────────────┼────────────┤
│確│法院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4 年度城簡字第72號    │ 104 年度城簡字第98號   │
│決├────┼────────────┼────────────┤
│  │確定日期│  民國104 年8 月26日    │    民國104年11月1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註        │金門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 │金門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 │
│            │198號(聲請分期易科中) │248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2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