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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許志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號

聲請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施國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電信法案件,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國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國忠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施國忠因違反電信法案件,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691號、本院以104年度城簡字第110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施國忠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罪│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罪│├──────┼──────────┼──────────┤│宣 告 刑│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累犯,處拘役肆拾日,││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折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101年7月間某日起101 │102年7月間某日至同年││ │年8月10日止。 │月27日止。 │├──────┼──────────┼──────────┤│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12148│署104年度偵字第549號││ │號。 │。 │├─┬────┼──────────┼──────────┤│最│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2年度審簡字第691號│104年度城簡字第110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7日 │104年12月8日 │├─┼────┼──────────┼──────────┤│確│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2年度審簡字第691號│104年度城簡字第110號││決├────┼──────────┼──────────┤│ │確定日期│102年11月6日 │105年1月16日 │├─┴────┼──────────┼──────────┤│ │已執行完畢。 │ ││備 註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志龍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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