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號
- 聲請人
-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慧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慧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慧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9 年度城簡字第155號、109 年度城簡字第184 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3至23頁、第27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審酌附表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質相同,且考量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不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科予過重之刑期,將使施用毒品者因長期監禁而脫離家庭、社會及工作,與親友關係疏離,增加將來再社會化之困難。故本院衡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各罪所受宣告刑等裁量,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慧安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 │有期徒刑3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仟元折算1日 │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109年4月10日下午6 │109 年6 月6 日晚間││ │時許 │6 時許 │├────┼─────────┼─────────┤│偵查(自│金門地檢署109年度 │金門地檢署109年度 ││訴)機關│毒偵續字第1號 │毒偵字第89號 ││年度案號│ │ │├─┬──┼─────────┼─────────┤│ │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最├──┼─────────┼─────────┤│後│案號│109年度城簡字第155│109年度城簡字第184││事│ │號 │號 ││實├──┼─────────┼─────────┤│審│判決│109年9月7日 │109年12月2日 ││ │日期│ │ │├─┼──┼─────────┼─────────┤│ │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確├──┼─────────┼─────────┤│定│案號│109年度城簡字第155│109年度城簡字第184││判│ │號 │號 ││決├──┼─────────┼─────────┤│ │確定│109年10月16日 │109年12月30日 ││ │日期│ │ │├─┴──┼─────────┼─────────┤│是否為得│ 是 │ 是 ││易科罰金│ │ ││之案件 │ │ │├────┼─────────┼─────────┤│備 註│金門地檢109年度執 │金門地檢110年度執 ││ │字第333號 │字第5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