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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黃佩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號

聲請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翁柏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柏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柏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9 年度城簡字第56號、109 年度訴字第3 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3至28頁、第30至32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審酌附表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質相同,且考量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不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科予過重之刑期,將使施用毒品者因長期監禁而脫離家庭、社會及工作,與親友關係疏離,增加將來再社會化之困難。故本院衡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各罪所受宣告刑等裁量,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翁柏霖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 │有期徒刑4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仟元折算1日 │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108年12月5日晚上7 │108年8月1日下午4時││ │時許回溯96小時內某│許 ││ │時 │ │├────┼─────────┼─────────┤│偵查(自│金門地檢署109年度 │金門地檢署108年度 ││訴)機關│毒偵字第25號 │毒偵字第60號 ││年度案號│ │ │├─┬──┼─────────┼─────────┤│ │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最├──┼─────────┼─────────┤│後│案號│109年度城簡字第56 │109年度訴字第3號 ││事│ │號 │ ││實├──┼─────────┼─────────┤│審│判決│ 109年3月31日 │ 109年6月18日 ││ │日期│ │ │├─┼──┼─────────┼─────────┤│ │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確├──┼─────────┼─────────┤│定│案號│109年度城簡字第56 │109年度訴字第3號 ││判│ │號 │ ││決├──┼─────────┼─────────┤│ │確定│ 109年4月29日 │ 109年9月1日 ││ │日期│ │ │├─┴──┼─────────┼─────────┤│是否為得│ 是 │ 是 ││易科罰金│ │ ││之案件 │ │ │├────┼─────────┼─────────┤│備 註│金門地檢109年度執 │金門地檢109年度執 ││ │字第139號(已易科 │字第280號 ││ │罰金執畢)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

書記官 李偉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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