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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四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陳建勛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四號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七八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引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當庭和解,告訴人以言詞撤回告訴,業經記明筆錄,揆諸前開規定,本院應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八 日

法 官 陳建勛

書記官 李成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四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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