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四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四號
- 公訴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七八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引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當庭和解,告訴人以言詞撤回告訴,業經記明筆錄,揆諸前開規定,本院應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