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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О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陳建勛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О號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九號),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爰改用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東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為警查獲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陳建勛

書記官 李成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О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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