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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小字第2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黃佩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8年度城小字第220號

原告
黃國 旙
被告
張楊寶蓮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6定有明文。違反者,屬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被告於民國104年2月16日,本院100年司執61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案件(下稱系爭兩造執行案件),以6.61億元承受干擾司法拍賣至今超過4年,嗣於107年5月經本院裁定廢棄承受資格,因被告遲遲未繳拍賣價金,於108年4月9日經本院執行處依法重新拍賣,侵害原告權利,致原告受有以6.61億元,自104年2月16日起迄重新拍賣(108年4月9日)止以年息5%計算,共至少1.38億之利息損害,故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先請求被告賠償利息損害1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就請求金額其中一部利用小額程序起訴,且未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即有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6之規定,依首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黃佩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小字第220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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