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3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邱志平伍偉華許志龍

聲請人
温冠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15年度軍上訴字第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於該案中遭扣押SAMSUNG廠牌、S23ULTRA型號手機1支(含SIM卡1張),該案業已判處罪刑確定,上開手機未經諭知沒收,爰聲請發還云云。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同法第317條亦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而有無留存之必要,雖應由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然案件如未繫屬法院,或已脫離法院繫屬,則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是否發還,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3年度軍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15年度軍上訴字第1號審理,嗣聲請人於115年5月19日撤回上訴確定,有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本院辦案進行簿在卷可稽。是本案既已確定,已脫離本院繫屬,依上開說明,關於本案扣押物發還事宜,自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審酌,本院無從辦理。從而,被告聲請發還扣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許志龍

                書記官 鍾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5年度聲字第13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扣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