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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5年度再字第2號

請求回復登記等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吳三龍陳婷玉陳端宜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翁宏毅(即翁振荃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陳天成間請求回復登記等事件,對於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105年度上更㈠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834,5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58,524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與前揭確定判決相同,應徵收同額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三龍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5年度再字第2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回復登記等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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