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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5年度家上字第3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春長邱璿如莊松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字第3號

上訴人
陳媛琪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上訴人
李錫威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頁倒數第五行關於「該條第三項」之記載,應更正為「該條第二項」;第七頁第十四行關於「十年共二百五十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十年共二十五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邱璿如

法 官 莊松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5年度家上字第3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