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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
    邱政強李協明林勇奮
  • 法定代理人
    大森眞、吳英世

  • 原告
    盛餘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5號原 告 盛餘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大森眞 訴訟代理人 王元宏 律師 蔡秋聰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被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被告代表人吳英世承受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且為 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於102年1月2日宣判,宣判前一日(102年1月1日)被告代表人變更為吳英世,即 屬原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但參酌行政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本院仍得宣示之)。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亦有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規定足參。本件被上訴人之代表人變更後,新任代表人吳英世於102年1月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依法自當准許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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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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