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28號
- 上訴人
- 楊岫涓
劉泓志
林嗣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藥師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本院102年度再字第2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241條之1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楊岫涓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法委任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楊岫涓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3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楊岫涓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劉泓志、林嗣雲非本件訴訟之當事人,其提起本件上訴,亦不合法,應併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