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再字第1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邱政強李協明林勇奮

再審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本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本院103年度救再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聲請再審之合法要件。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5日本院103年度救再字第1號確定裁定提起抗告,由於前述裁定已確定,再審聲請人對之不服,應以聲請再審處理。又其未據繳納裁判費,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本院以103年7月24日103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駁回確定,本院審判長爰於103年9月23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103年度救再字第11號補費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千元,該補費裁定已於103年10月9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惟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復又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3年12月3日以103年度救字第54號裁定訴訟救助駁回確定在案,有送達證書、本院院內查詢單及上開各裁定影本在卷足憑,是其聲請再審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救再字第11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