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再字第11號
再審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本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本院103年度救再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聲請再審之合法要件。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5日本院103年度救再字第1號確定裁定提起抗告,由於前述裁定已確定,再審聲請人對之不服,應以聲請再審處理。又其未據繳納裁判費,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本院以103年7月24日103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駁回確定,本院審判長爰於103年9月23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103年度救再字第11號補費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千元,該補費裁定已於103年10月9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惟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復又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3年12月3日以103年度救字第54號裁定訴訟救助駁回確定在案,有送達證書、本院院內查詢單及上開各裁定影本在卷足憑,是其聲請再審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