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鄭硯香
再審相對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代表人
- 張瓊文 院長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本院102年度救字第1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7日本院102年度救字第1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再審聲請人雖對前開再審聲請事件,先後2次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聲請事件,業經本院分別以103年度救字第2號、103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告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又本院審判長已於103年3月6日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千元,且該裁定亦已於103年3月22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收受無誤,惟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