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再字第47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戴見草孫奇芳孫國禎

再審聲請人 連振逢

再審相對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

代表人
葉麗琦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本院103年度救字第4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再審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聲請再審之合法要件。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3年11月24日103年度救字第49號確定裁定表示不服而聲明異議,應依聲請再審程序處理,惟因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104年2月11日以103年度救再字第47號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2月1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再審聲請人雖就本件以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4年4月28日以104年度救字第1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告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稽,而再審聲請人迄仍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是其聲請再審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孫 國 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救再字第47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