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41號

聲請假扣押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呂佳徵簡慧娟吳永宋

聲請人
即債權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表人
吳英世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耕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瑞霖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3,828,373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3,828,373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3,828,373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1項)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項、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得稅法第110條之1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對於逃稅、漏稅案件應補徵之稅款,經核定稅額送達繳納通知後,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之跡象者,得敘明事實,聲請法院假扣押,並免提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或覓具殷實商保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另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此為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有新臺幣(下同)3,828,373元之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現得請求其清償之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聲請人欠稅查詢情形表、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證;而聲請人所稱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一節,亦經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影本等為相當之釋明,依該土地建物查詢資料之記載,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將其所有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號建物全部連同其坐落基地高雄市新興區新興段一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設定2千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另於104年7月14日將上開土地及建物設定3百萬元抵押權予案外人陳紀帆。本院綜合上開聲請人所提出之事證,聲請人為保全其對相對人之公法上金錢給付債權,聲請於該範圍內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揆諸前揭規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惟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3,828,373元或將同額之請求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97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1,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吳 永 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建 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全字第41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