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再字第200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呂佳徵吳永宋簡慧娟

聲請人
連振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104年度救再字第9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再審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聲請再審之合法要件。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0月27日104年度救再字第96號確定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視為再審之聲請。惟因其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12月2日以104年度救再字第200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12月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本院以105年2月15日104年度救字第6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告確定,有該裁定附卷可稽,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參,是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救再字第200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