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再字第204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送達處所:嘉義市郵政信箱11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本院104年度救字第4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時雖併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民國105年1月26日104年度救字第61號裁定駁回確定,有該裁定附卷可稽;因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審判長爰以104年度救再字第204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3月14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至聲請人雖於105年3月17日重複聲請訴訟救助,然除再次提出其已於前述104年度救字第61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所提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39號裁定外,並未提出其他證據為無資力之釋明,故本院自無重複駁回聲請之必要,而聲請人亦無從據之而免其補正之責。因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