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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5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蘇秋津林彥君張季芬

聲請人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等間獄政事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受訴行政法院,包括現繫屬或將來應繫屬之受訴行政法院。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等間獄政事務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2號),並聲請訴訟救助。茲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2號獄政事務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亦應歸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從而,本件訴訟救助聲請事件,揆諸上開規定,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5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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