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再字第112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送達處所:嘉義市郵政信箱11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本院104年度救再字第2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聲請再審之合法要件。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105年度救再字第112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0月5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及裁定附卷可稽。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5年度救字第35號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迄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