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再字第46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送達處所:嘉義市郵政信箱116號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5年2月23日104年度救再字第15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聲請再審之合法要件。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再審時雖併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民國105年4月25日105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駁回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並告確定,有該裁定附卷可稽;因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審判長爰以105年度救再字第46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6月8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至聲請人雖於105年6月14日重複聲請訴訟救助,然並未提出證據釋明其於105年間提起本件聲請時為無資力之事實,故本院自無重複駁回聲請之必要,而聲請人亦無從據之而免其補正之責。因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