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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1號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邱政強吳永宋黃堯讚

上訴人
吳金池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代表人
曾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6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除有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列情形外,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6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前述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亦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千元,經本院於106年5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5月31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可稽。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揆諸前揭規定,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1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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