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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6號

申租公有土地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蘇秋津張季芬林彥君

原告
岡山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翁國欽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 律師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代表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申租公有土地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台財法字第1051394262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但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2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行政法院審判權對象乃公法性質之爭議,個案爭議如屬私法性質,則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始為適法。次按「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48號解釋闡述在案。又「按國有財產法第42條至第45條係規定國有非公用財產以出租方式而收益之內容,乃由國有財產管理機關基於非公用財產管理之需要,代表國家與私人間成立租賃契約,本質上為財產權對價利用之私權關係,無為公益之目的。核與司法院釋字第540號解釋、第695號解釋分就主管機關依國民住宅條例、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准駁人民承購國民住宅、或承租國有林地,其目的在於國民基本生活保障、或國土保安等公益之實踐不同。至於財政部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其中內容固然指出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時須審查申請租用土地是否屬於原住民保留地,或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或位於水庫蓄水範圍……等有關公益事項,始能為是否出租之決定;惟此無非提示國庫機關為上開私權行為時,不得違反公益之強制規定,而非賦予國庫機關作成出租決定與否時,須衡量上開公益之實踐,當非得以上開規定推認國庫機關就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承諾與否乃具公益性,更無從以此推認出租承諾與否乃公法行為。適用國有財產法處理國有非公用財產之出租事宜,國庫機關因此與人民發生之爭執,無論為租約應否成立,如何履行,是否解除或終止,性質上均屬私權爭執,非公法上之爭議,不屬行政法院之審判權限。」亦有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字第945號裁定要旨可參。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5年3月11日向被告申租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號國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經被告以105年5月10日台財產南租字第10560012980號函(下稱105年5月10日函)略謂:原告前揭申請不符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之出租規定,應予註銷等語,並退還原申請所附證件。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不受理,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雖原告主張其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等規定向被告申租系爭土地,遭被告以不符要件註銷申請案件之爭議,均屬被告就本件承租事件所為之行政指示,非屬私權爭議,故本件應由本院管轄等語。惟揆諸前揭司法院釋字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之說明,原告向被告申租系爭土地,被告係立於私人地,代表國家決定是否將公有土地出租,雙方力於平等地位,與一般私人間土地出租事件之本質並無不同,故被告105年5月10日函文乃係基於私法關係所為之意思表示,並非基於公法關係以官署地位向人民所為之行政處分,原告如有爭執,理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行政法院並無受理權限。今系爭土地坐落高雄市,被告公務所所在地亦位於高雄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10條規定,爰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林 彥 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6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申租公有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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