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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26號

有關教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蘇秋津李協明張季芬

再審原告
林慧貞
再審被告
臺東縣東河鄉都蘭國民小學
代表人
吳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惟已經本院106年度救字第60號及107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3月26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4月10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作業在卷可參,則本件再審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張 季 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26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教育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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