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26號
- 再審原告
- 林慧貞
- 再審被告
- 臺東縣東河鄉都蘭國民小學
- 代表人
- 吳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惟已經本院106年度救字第60號及107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3月26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4月10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作業在卷可參,則本件再審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