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27號
- 再審原告
- 林慧貞
- 再審被告
- 臺東縣政府
- 代表人
- 黃健庭
- 再審被告
- 臺東縣東河鄉都蘭國民小學
- 代表人
- 吳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1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月25日105年度訴字第31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分別經本院106年度救字第61號、107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駁回,並均告確定在案,有前開裁定附卷可稽。再審原告固於107年3月11日(本院收文日)再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聲請理由仍執與聲請本院106年度救字第61號、107年度救字第1號訴訟救助時之相同主張,而未就本院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後,其有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為釋明,是仍難據此即暫免其補繳裁判費之義務。本院審判長乃於107年3月26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4月10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佐,故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