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8號

徵收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戴見草孫奇芳孫國禎

上訴人
林添旺
被上訴人
嘉義縣政府
代表人
張花冠

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簡更㈠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及第236條之1規定甚明。是對於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且於上訴理由中表明上開事由之一者,即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同法第24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故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判例,則為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已對簡易訴訟程序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被上訴人為辦理「嘉106-2線拓寬改善工程」,需用上訴人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00○0○號土地(分割自233-3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前經內政部以民國102年5月14日臺內地字第1020199448號函核准徵收,並經被上訴人以102年5月14日府地權字第1020086859號公告在案,嗣被上訴人以102年5月14日府地權字第10200868591號函通知上訴人領取補償費,完成徵收程序。上訴人因認系爭土地補償費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900元未盡合理,於公告期滿後102年6月24日提出異議,案經轉據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查明後,被上訴人乃依該所查處情形回復上訴人。惟上訴人再於102年8月21日表示不服查處結果,被上訴人乃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提交嘉義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經決議維持原補償價格,被上訴人乃以102年12月18日府地權字第1020233628號函復上訴人復議結果。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1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審前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9號判決將原審前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後,以104年度簡更㈠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復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所有系爭土地為平地,公告現值為同段235-15地號山坡地之1.55倍,卻與同段235-15地號山坡地同單價補償,違反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10條,亦有違反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另原告提出鄰地235-15地號土地築超過3公尺之混凝土高牆才使路面平順,被告答辯狀無隻字答辯,而原判決不敢寫出235-15地號地勢欄記載為「平坦」是否錯誤?原告主張勘察現場及請內政部主管到庭說明,原審法院亦不准許,蓄意偏袒被告,原判決降格成為幫被告撰寫答辯狀等語。經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逐一論斷指駁者,泛言原審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孫 國 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8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徵收補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