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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號

聲請證據保全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邱政強黃堯讚吳永宋

聲請人
彭振華
相對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代表人
趙建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違章建築事件,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1項)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第1項)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第1項)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二、應保全之證據。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第2項)前項第1款及第4款之理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前段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第370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保全證據應證之事實,係指所保全之證據在行政訴訟中究係證明如何之待證事實;所謂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係指須表明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之事實;所謂釋明,係指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得以即時為調查之證據。又證據保全之立法意旨,係鑑於證據之調查,本應於訴訟繫屬後已達調查之程度,且有調查必要者,始得為之,但於此之前,如該證據有滅失或有礙難使用之虞,卻不能立即調查,將因證據之滅失或情事變更而礙難使用,致影響日後裁判之正確性,故特設此制以為預防。是倘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法院,且已達可以調查證據之程度者,自無聲請保全證據之必要(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37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違章建築事件,現正於鈞院106年度訴字第177號審理中。因相對人開立民國105年12月28日高市工違鳳字第1216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經初步審視,係由彩色印表機印出,處分書上之印信經比對,與相對人106年2月24日高市工務隊字第10630321800號函(下稱106年2月24日函)、106年5月2日高市工務隊字第10670151800號函、106年6月2日高市工務隊字第10633217200號函所檢送之訴願(補充)答辯書及行政訴訟答辯狀手蓋之印信不一致,不排除原處分出自個人偽造,而未按公務機關標準程序製作,非法之處分書,自始不生效力。且相對人106年2月24日函檢送訴願答辯書貳、實體部分:三、1.末略以:「訴願人以為該欄位為google街景影像截圖顯為誤解」等語,則因相對人原始開立處分書之全部擬稿文件、處分書「正本」及「違建現場簡圖或照片欄位」那張原始含日期之完整照片及電子紀錄影像檔,始能證明相對人承辦人確於105年12月19日有至現場樓下拍攝,還原全案真相,故有保全證據之必要。如嗣後於訴願或行政訴訟期間所補充之任何一張不同角度之非處分書上之那張照片,都不能證明相對人承辦人確實於「105年12月19日當天」有至現場1樓拍攝,不排除相對人偽造處分書之嫌,其行政行為係先開立處分書後蒐集證據,違反程序正義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違章建築事件,已於106年5月2日提起行政訴訟,由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77號案件審理中。而聲請人聲請本院保全前揭相對人原始開立處分書之全部擬稿文件、處分書正本、「違建現場簡圖或照片欄位」之原始照片及電子紀錄影像檔等證據,係為證明相對人承辦人是否確於105年12月19日至現場1樓拍攝之事實,然本案訴訟現已繫屬於法院,且已達可以調查證據之程度者,聲請人如認有調查證據之必要,應逕聲請調查上開證據,自無聲請保全證據之必要。況且,聲請人並未表明系爭證據於訴訟期間有何遭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之具體理由,亦未提出得以即時調查之證據足以釋明其主張,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無從認定系爭證據資料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保全系爭證據,依法不合,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吳 永 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證據保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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