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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8號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蘇秋津林彥君李協明

原告
柯萬成
被告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代表人
楊能舒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且有機關之地位(參照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故有關公立學校之行政訴訟管轄法院,自得適用上開條文之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機關所在地係位在雲林縣,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屬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李 協 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8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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