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8號
- 原告
- 柯萬成
- 被告
-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 代表人
- 楊能舒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且有機關之地位(參照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故有關公立學校之行政訴訟管轄法院,自得適用上開條文之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機關所在地係位在雲林縣,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屬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