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救再字第9號
- 聲請人
- 連振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106年度救再字第10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再審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聲請再審之合法要件。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救再字第10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聲請狀誤載為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1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1千元,且該裁定亦已於107年1月19日送達聲請人收受無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查詢單附卷可參,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