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他字第20號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蘇秋津曾宏揚林彥君

原告
李權桓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嘉義縣政府間重測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1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政府間重測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5日以105年度救字第10號行政訴訟裁定駁回,原告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493號裁定廢棄原裁定並准予訴訟救助。上開訴訟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及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分別提起上訴及抗告,分別經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483號裁定駁回上訴及第1498號裁定駁回抗告而告確定,均諭知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千元、上訴審裁判費6千元及抗告裁判費1千元,合計確定為1萬1千元,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彥 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他字第20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