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蘇秋津曾宏揚林彥君

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而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民國107年11月30日107年度救字第56號裁定駁回;本院審判長乃於107年12月1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此裁定業於107年12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彥 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3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