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18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 相對人
-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 代表人
- 饒雅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9號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事件,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①「民事訴訟法..、第118條至第121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59條):②「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③「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者。」(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時,並未依前揭規定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在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09月14日送達聲請人(送達證書回證在卷)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行政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據此,是聲請人之聲請顯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