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9號
- 原告
- 林庭安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
- 代表人
- 李孟諺
上列當事人間菸害防制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罰鍰而涉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2款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所為分別裁處1萬元、2萬元及4萬元,共計裁處7萬元罰鍰之3件處分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前揭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且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被告臺南市政府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所在地係位在臺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