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3號
108年度抗字第24號
108年度抗字第25號
108年度抗字第26號
108年度抗字第27號
108年度抗字第28號
- 抗告人
-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8年度救字第12號、第13號、第14號、第15號、第16號、第1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抗告之合法要件。
二、經查,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8年度救字第12號、第13號、第14號、第15號、第16號、第17號行政訴訟裁定而提起抗告,雖均聲請訴訟救助,但分別經本院108年度救字第47號、第48號、第49號、第50號、第51號、第52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定附卷可稽。本院審判長嗣於108年6月11日裁定請抗告人於14日內補繳上述各案裁判費,該補費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及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為憑。從而,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