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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再字第2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李協明林彥君廖建彥

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7月1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然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查詢單附卷為證。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再審之聲請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廖 建 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再字第23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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