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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號

監獄行刑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戴見草邱政強吳永宋

上訴人
謝清彥
被上訴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代表人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提起上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民國107年12月22日107年度簡字第9號行政訴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108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駁回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3,000元,尚未據繳納。經本院於108年3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3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本院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繳納上訴裁判費3千元,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則其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吳 永 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監獄行刑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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