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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0號

償還公費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李協明曾宏揚廖建彥

上訴人
空軍戰術管制聯隊
代表人
王瓊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紀佳廩(原名李承哲)間償還公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狀及委任狀內上訴人之關防,並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提起上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復為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甚明。又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6,000元。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0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及委任狀內加蓋關防,亦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一併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廖 建 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0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償還公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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