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9號
- 聲請人
- 連振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間獄政事務事件,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假處分,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08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駁回確定,有本院上開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662號裁定在卷可稽。嗣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5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費,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費,則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可憑。是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相對人法務部部分,另行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