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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3號

108年度抗字第24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李協明孫奇芳孫國禎

108年度抗字第25號

108年度抗字第26號

108年度抗字第27號

108年度抗字第28號

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8年度救字第12號、第13號、第14號、第15號、第16號、第1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抗告之合法要件。

二、經查,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8年度救字第12號、第13號、第14號、第15號、第16號、第17號行政訴訟裁定而提起抗告,雖均聲請訴訟救助,但分別經本院108年度救字第47號、第48號、第49號、第50號、第51號、第52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定附卷可稽。本院審判長嗣於108年6月11日裁定請抗告人於14日內補繳上述各案裁判費,該補費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及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為憑。從而,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孫 國 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3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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