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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30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李協明黃堯讚孫奇芳

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8年度救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5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6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則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抗字第30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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