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30號
- 抗告人
-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8年度救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5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6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則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