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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再字第77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蘇秋津邱政強孫國禎

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本院108年度救字第9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度救字第94號確定裁定而聲請再審,但未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法官於108年12月5日以108年度救再字第77號裁定請其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經在108年12月12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嗣聲請人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另以108年度救字第199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參。因聲請人迄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查詢單足憑,從而本件再審聲請,顯已違反法定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國 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再字第7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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