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再字第77號
- 聲請人
-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本院108年度救字第9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度救字第94號確定裁定而聲請再審,但未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法官於108年12月5日以108年度救再字第77號裁定請其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經在108年12月12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嗣聲請人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另以108年度救字第199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參。因聲請人迄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查詢單足憑,從而本件再審聲請,顯已違反法定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