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謝清彥
- 被上訴人
-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 代表人
-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提起上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民國107年12月22日107年度簡字第9號行政訴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108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駁回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3,000元,尚未據繳納。經本院於108年3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3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本院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繳納上訴裁判費3千元,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則其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