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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1號

獄政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吳永宋孫奇芳黃堯讚

原告
連振逢
被告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
代表人
莊能杰

上列當事人間獄政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本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其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08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駁回確定,有本院上開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662號裁定在卷可稽。嗣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5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費,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費,則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被告法務部部分,另行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黃 堯 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1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獄政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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