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1號
- 原告
- 連振逢
- 被告
-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
- 代表人
- 莊能杰
上列當事人間獄政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本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其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08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駁回確定,有本院上開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662號裁定在卷可稽。嗣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5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費,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費,則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被告法務部部分,另行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