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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停字第13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吳永宋孫奇芳林彥君

聲請人
涂○○
法定代理人
涂○○
法定代理人
錢○○
相對人
○○高級中學
代表人
林耀隆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93條規定:「(第1項)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第2項)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第3項)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3項規定:「(第1項)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第3項)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所謂「急迫情事」,則指原處分或決定已開始執行或隨時有開始執行之虞,必其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則難以救濟,始得由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予以救濟。依此,訴願法第93條第2項既規定受處分人得申請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停止執行,理論上得由上開機關獲得救濟,殊無逕向行政法院聲請之必要。且行政訴訟係審查行政處分違法之最終機關,若一有行政處分,不待訴願程序即聲請行政法院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無異規避訴願程序,而請求行政法院為行政處分之審查,故必其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則難以救濟,否則尚難認有以行政法院之裁定停止原處分執行予以救濟之必要,應認欠缺保護之必要,而駁回其聲請(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裁字第906號、106年度裁字第221號、109年度裁字第9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7月10日以108-2○字第003號○○○○○○○○通知書(下稱原處分)以聲請人因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功過相抵後累計滿三大過,經相對人108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決議予以改變學習環境,並通知聲請人於期限內到校辦理轉學手續等語。然相對人之原處分已逾越學校對學生之懲處權限,且未經法定代理人、家長及監護人之同意,已違反憲法及兩公約所保障之學生受教權、學習權、教育部訂頒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第2點、第5點第1款、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3條、相對人學生獎懲規定第18條規定,而應予撤銷。惟相對人現已開始辦理下學年度之註冊手續,因相對人不給予聲請人註冊,又遍尋無校可讀,如無人主持公道,聲請人將面臨12年國民基本教育下無校可完成學業之情狀。雖聲請人已就原處分提出訴願,並聲請於處分確定前聲請人得繼續於相對人學校就學,但訴願機關與教育局相互推諉,為此爰依訴願法第93條第2項、第3項、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2項規定,請求鈞院裁定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不服相對人所為改變學習環境(即輔導轉學)之原處分,業經聲請人提起申訴及訴願,所謂「轉學」係指學生自原來就讀之學校轉至他校就讀,新學校承認其在舊學校修習之年限及學分數,學生在新校僅須修習不足之之學分數即可,原校之學籍仍存在,故若聲請人將來獲救濟確定,而撤銷相對人所為之轉學處分,聲請人為相對人學生之身分及學籍即得以回復,並無受有難於回復之損害可言。況且,聲請人甫於109年8月24日向高雄市政府提出訴願,並於訴願書中表明相對人應於處分確定前容任聲請人於相對人學校繼續就學(其聲請依據應為訴願法第93條,惟聲請人訴願書誤繕為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事件處理辦法第13條),有聲請人提出之訴願書一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3至41頁),則聲請人已具狀向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然聲請人並未釋明有何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否則難以救濟之情況緊急情事,依前揭說明意旨,應認其聲請欠缺保護必要。從而,聲請人本件停止原處分執行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林 彥 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停字第13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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