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映誠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6號原 告 映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維洲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謝世傑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94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甚明。再按地方法院行政庭認為繫屬之個案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所定事件,而裁定移送高等行政法院。受該移送之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應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之事件,應不受移送裁定之拘束(102年度高等 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12決議參照)。 二、查原告係因不服被告民國108年4月18日環事廢裁字第108040989號等49件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詳見附表 所示,以下合稱原處分),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此有起訴狀及原處分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94號卷可 稽。惟按行政機關送達於人民之公文書,是否為行政處分,應探求行政機關之真意,從實質上認定,而不拘泥於公文書所使用之文字。本件原處分均係因被告105年11月8日環事廢裁字第105113762號裁處書對原告所為限期改善處分之期限 屆至,原告仍未完成改善,被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 款對其各裁處新臺幣(下同)1,200元罰鍰之按日連續處罰 ,裁處書主旨欄所載日期僅係揭明原告如未改善仍有連續處罰適用,並非作成新的命為限期改善之行政處分等情,此據被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61-63、78頁),復為原告所不 爭(本院卷第78頁);參以上開裁處書主旨欄所載日期均在各裁處書作成日期之前,以及原告於被告以105年11月8日環事廢裁字第105113762號裁處書為限期改善處分當時,其改善 義務即已發生等情,均足見被告作成原處分時,確無作成新的命為限期改善處分之真意甚明,堪認原處分僅對原告各裁處1,200元之罰鍰無誤。準此,原告因不服被告所為40萬元 以下罰鍰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自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前揭行政 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係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在臺南市,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附表: ┌──┬───────┬───────┬───────┬─────────┐ │編號│ 裁處書編號 │違反及改善日期│ 原處分機關 │ 送達函號 │ │ │ │ │ 派員稽查日期 │ 送達日期 │ ├──┼───────┼───────┼───────┼─────────┤ │1 │108年4月18日環│ 108年4月2日 │ 108年4月2日 │108年4月18日環稽字│ │ │事廢裁字第1080│ │ │第1080039055號函 │ │ │40989號 │ │ │108年4月22日 │ ├──┼───────┼───────┼───────┼─────────┤ │2 │108年4月18日環│ 108年4月3日 │ 108年4月3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40990號 │ │ │ │ ├──┼───────┼───────┼───────┼─────────┤ │3 │108 年4 月18日│ 108年4月4日 │ 108年4月8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第10│ │ │ │ │ │8040991號 │ │ │ │ ├──┼───────┼───────┼───────┼─────────┤ │4 │108年4月18日環│ 108年4月5日 │ 108年4月8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40992號 │ │ │ │ ├──┼───────┼───────┼───────┼─────────┤ │5 │108年4月18日環│ 108年4月6日 │ 108年4月8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40993號 │ │ │ │ ├──┼───────┼───────┼───────┼─────────┤ │6 │108年4月18日環│ 108年4月7日 │ 108年4月8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40994號 │ │ │ │ ├──┼───────┼───────┼───────┼─────────┤ │7 │108年4月18日環│ 108年4月8日 │ 108年4月8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40995號 │ │ │ │ ├──┼───────┼───────┼───────┼─────────┤ │8 │108年4月19日環│ 108年4月9日 │ 108年4月9日 │108年4月22日環稽字│ │ │事廢裁字第1080│ │ │第1080039920號函 │ │ │41024號 │ │ │108年4月25日 │ ├──┼───────┼───────┼───────┼─────────┤ │9 │108年4月19日環│ 108年4月10日 │ 108年4月10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41025號 │ │ │ │ ├──┼───────┼───────┼───────┼─────────┤ │10 │108年4月19日環│ 108年4月11日 │ 108年4月11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41026號 │ │ │ │ ├──┼───────┼───────┼───────┼─────────┤ │11 │108年4月19日環│ 108年4月12日 │ 108年4月12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41027號 │ │ │ │ ├──┼───────┼───────┼───────┼─────────┤ │12 │108年4月19日環│ 108年4月13日 │ 108年4月15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41028號 │ │ │ │ ├──┼───────┼───────┼───────┼─────────┤ │13 │108年4月19日環│ 108年4月14日 │ 108年4月15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41029號 │ │ │ │ ├──┼───────┼───────┼───────┼─────────┤ │14 │108年4月19日環│ 108年4月15日 │ 108年4月15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41030號 │ │ │ │ ├──┼───────┼───────┼───────┼─────────┤ │15 │108年5月1日環 │ 108年4月16日 │ 108年4月16日 │108年5月2日環稽字 │ │ │事廢裁字第1080│ │ │第1080044433號函 │ │ │51208號 │ │ │108年5月6日 │ ├──┼───────┼───────┼───────┼─────────┤ │16 │108年5月1日環 │ 108年4月17日 │ 108年4月17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209號 │ │ │ │ ├──┼───────┼───────┼───────┼─────────┤ │17 │108年5月1日環 │ 108年4月18日 │ 108年4月18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210號 │ │ │ │ ├──┼───────┼───────┼───────┼─────────┤ │18 │108年5月1日環 │ 108年4月19日 │ 108年4月19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211號 │ │ │ │ ├──┼───────┼───────┼───────┼─────────┤ │19 │108年5月1日環 │ 108年4月20日 │ 108年4月22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212號 │ │ │ │ ├──┼───────┼───────┼───────┼─────────┤ │20 │108年5月1日環 │ 108年4月21日 │ 108年4月22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213號 │ │ │ │ ├──┼───────┼───────┼───────┼─────────┤ │21 │108年5月1日環 │ 108年4月22日 │ 108年4月22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214號 │ │ │ │ ├──┼───────┼───────┼───────┼─────────┤ │22 │108年5月10日環│ 108年4月23日 │ 108年4月23日 │108年5月13日環稽字│ │ │事廢裁字第1080│ │ │第1080048469號函 │ │ │51301號 │ │ │108年5月15日 │ ├──┼───────┼───────┼───────┼─────────┤ │23 │108年5月10日環│ 108年4月24日 │ 108年4月24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302號 │ │ │ │ ├──┼───────┼───────┼───────┼─────────┤ │24 │108年5月10日環│ 108年4月25日 │ 108年4月25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303號 │ │ │ │ ├──┼───────┼───────┼───────┼─────────┤ │25 │108年5月10日環│ 108年4月26日 │ 108年4月26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304號 │ │ │ │ ├──┼───────┼───────┼───────┼─────────┤ │26 │108年5月10日環│ 108年4月27日 │ 108年4月29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305號 │ │ │ │ ├──┼───────┼───────┼───────┼─────────┤ │27 │108年5月10日環│ 108年4月28日 │ 108年4月29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306號 │ │ │ │ ├──┼───────┼───────┼───────┼─────────┤ │28 │108年5月10日環│ 108年4月29日 │ 108年4月29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307號 │ │ │ │ ├──┼───────┼───────┼───────┼─────────┤ │29 │108年5月16日環│ 108年4月30日 │ 108年4月30日 │108年5月17日環稽字│ │ │事廢裁字第1080│ │ │第1080113511號函 │ │ │51361號 │ │ │108年5月21日 │ ├──┼───────┼───────┼───────┼─────────┤ │30 │108年5月16日環│ 108年5月1日 │ 108年5月1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362號 │ │ │ │ ├──┼───────┼───────┼───────┼─────────┤ │31 │108年5月16日環│ 108年5月2日 │ 108年5月2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363號 │ │ │ │ ├──┼───────┼───────┼───────┼─────────┤ │32 │108年5月16日環│ 108年5月3日 │ 108年5月3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364號 │ │ │ │ ├──┼───────┼───────┼───────┼─────────┤ │33 │108年5月16日環│ 108年5月4日 │ 108年5月6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365號 │ │ │ │ ├──┼───────┼───────┼───────┼─────────┤ │34 │108年5月16日環│ 108年5月5日 │ 108年5月6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366號 │ │ │ │ ├──┼───────┼───────┼───────┼─────────┤ │35 │108年5月16日環│ 108年5月6日 │ 108年5月6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367號 │ │ │ │ ├──┼───────┼───────┼───────┼─────────┤ │36 │108年5月27日環│ 108年5月7日 │ 108年5月7日 │108年5月28日環稽字│ │ │事廢裁字第1080│ │ │第1080055278號函 │ │ │51516號 │ │ │108年5月31日 │ ├──┼───────┼───────┼───────┼─────────┤ │37 │108年5月27日環│ 108年5月8日 │ 108年5月8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517號 │ │ │ │ ├──┼───────┼───────┼───────┼─────────┤ │38 │108年5月27日環│ 108年5月9日 │ 108年5月9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518號 │ │ │ │ ├──┼───────┼───────┼───────┼─────────┤ │39 │108年5月27日環│ 108年5月10日 │ 108年5月10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519號 │ │ │ │ ├──┼───────┼───────┼───────┼─────────┤ │40 │108年5月27日環│ 108年5月11日 │ 108年5月13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520號 │ │ │ │ ├──┼───────┼───────┼───────┼─────────┤ │41 │108年5月27日環│ 108年5月12日 │ 108年5月13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521號 │ │ │ │ ├──┼───────┼───────┼───────┼─────────┤ │42 │108年5月27日環│ 108年5月13日 │ 108年5月13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522號 │ │ │ │ ├──┼───────┼───────┼───────┼─────────┤ │43 │108年5月27日環│ 108年5月14日 │ 108年5月14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523號 │ │ │ │ ├──┼───────┼───────┼───────┼─────────┤ │44 │108年5月27日環│ 108年5月15日 │ 108年5月15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524號 │ │ │ │ ├──┼───────┼───────┼───────┼─────────┤ │45 │108年5月27日環│ 108年5月16日 │ 108年5月16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525號 │ │ │ │ ├──┼───────┼───────┼───────┼─────────┤ │46 │108年5月27日環│ 108年5月17日 │ 108年5月17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526號 │ │ │ │ ├──┼───────┼───────┼───────┼─────────┤ │47 │108年5月27日環│ 108年5月18日 │ 108年5月20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527號 │ │ │ │ ├──┼───────┼───────┼───────┼─────────┤ │48 │108年5月27日環│ 108年5月19日 │ 108年5月20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528號 │ │ │ │ ├──┼───────┼───────┼───────┼─────────┤ │49 │108年5月27日環│ 108年5月20日 │ 108年5月20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529號 │ │ │ │ ├──┼───────┴───────┴───────┴─────────┤ │總計│以上共計49件裁處書(=7件+7 件+7件+7 件+7 件+14 件) │ ├──┼─────────────────────────────────┤ │訴願│ │ │決定│ 臺南市政府108年8月20日府法濟字第1080948246號 │ │字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