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映誠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8號原 告 映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維洲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謝世傑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甚明。再按地方法院行政庭認為繫屬之個案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所定事件,而裁定移送高等行政法院。倘受該移送之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該個案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之事件,自應不受移送裁定之拘束。 二、查原告因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以下合稱原處分),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此有起訴狀及原處分在卷可稽。惟按行政機關送達於人民之公文書,是否為行政處分,應探求行政機關之真意,從實質上認定,而不拘泥於公文書所使用之文字。本件原處分均係因被告民國105年11月8日環事廢裁字第105113762號裁處書對原告 所為限期改善處分之期限屆至,原告仍未完成改善,被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對其各裁處新臺幣(下同)1,200元罰鍰之按日連續處罰,裁處書主旨欄所載日期僅係揭明原告如未改善仍有連續處罰適用,並非作成新的命為限期改善之行政處分等情,此據被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65頁至第69頁、第83頁);對照如附表所示裁處書主旨欄所載日期均在各裁處書作成日期之前,且被告前以105年11月8日環事廢裁字第105113762號裁處書對原告作成限期改善處分當時, 原告之改善義務即已發生,在原告確實履行其改善義務之前,被告實無須逐次再作成限期改善處分,至多僅係重申先前所為確定處分之內容,故堪認被告作成原處分時確無作成新的命為限期改善處分之真意,原處分之規制內容應僅為對原告各裁處1,200元之罰鍰。準此,如附表所示裁處書合計之 罰鍰金額並未逾40萬元,原告因不服被告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 規定,自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前揭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係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在臺南市,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附表: ┌──┬───────┬───────┬────────┬────────┐ │編號│ 裁處書編號 │ 違反日期 │ 原處分機關 │ 送達函號 │ │ │ │ │ 派員稽查日期 │ 送達日期 │ ├──┼───────┼───────┼────────┼────────┤ │1 │108 年9 月19日│ 108年8月27日 │ 108年8月27日 │108 年9 月23日 │ │ │環事廢裁字 │ │ │環稽字 │ │ │第108092977號 │ │ │第1080103307號函│ │ │ │ │ │ │ │ │ │ │ │ 108年9月30日 │ ├──┼───────┼───────┼────────┼────────┤ │2 │108 年9 月19日│ 108年8月28日 │ 108年8月28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092978號 │ │ │ │ ├──┼───────┼───────┼────────┼────────┤ │3 │108 年9 月19日│ 108年8月29日 │ 108年8月29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092979號 │ │ │ │ ├──┼───────┼───────┼────────┼────────┤ │4 │108 年9 月19日│ 108年8月30日 │ 108年8月30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092980號 │ │ │ │ ├──┼───────┼───────┼────────┼────────┤ │5 │108 年9 月19日│ 108年8月31日 │ 108年9月2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092981號 │ │ │ │ ├──┼───────┼───────┼────────┼────────┤ │6 │108 年9 月19日│ 108年9月1日 │ 108年9月2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092982號 │ │ │ │ ├──┼───────┼───────┼────────┼────────┤ │7 │108 年9 月19日│ 108年9月2日 │ 108年9月2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092983號 │ │ │ │ ├──┼───────┼───────┼────────┼────────┤ │8 │108 年9 月19日│ 108年9月3日 │ 108年9月3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092984號 │ │ │ │ ├──┼───────┼───────┼────────┼────────┤ │9 │108 年9 月19日│ 108年9月4日 │ 108年9月4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092985號 │ │ │ │ ├──┼───────┼───────┼────────┼────────┤ │10 │108 年9 月19日│ 108年9月5日 │ 108年9月5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092986號 │ │ │ │ ├──┼───────┼───────┼────────┼────────┤ │11 │108 年9 月19日│ 108年9月6日 │ 108年9月6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092987號 │ │ │ │ ├──┼───────┼───────┼────────┼────────┤ │12 │108 年9 月19日│ 108年9月7日 │ 108年9月9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092988號 │ │ │ │ ├──┼───────┼───────┼────────┼────────┤ │13 │108 年9 月19日│ 108年9月8日 │ 108年9月9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092989號 │ │ │ │ ├──┼───────┼───────┼────────┼────────┤ │14 │108 年9 月19日│ 108年9月9日 │ 108年9月9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092990號 │ │ │ │ ├──┼───────┼───────┼────────┼────────┤ │15 │108 年9 月27日│ 108年9月10日 │ 108年9月10日 │108 年9 月30日 │ │ │環事廢裁字 │ │ │環稽字 │ │ │第108093104號 │ │ │第1080106438號函│ │ │ │ │ │ │ │ │ │ │ │ 108年10月2日 │ ├──┼───────┼───────┼────────┼────────┤ │16 │108 年9 月27日│ 108年9月11日 │ 108年9月11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093105號 │ │ │ │ ├──┼───────┼───────┼────────┼────────┤ │17 │108 年9 月27日│ 108年9月12日 │ 108年9月12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093106號 │ │ │ │ ├──┼───────┼───────┼────────┼────────┤ │18 │108 年9 月27日│ 108年9月13日 │ 108年9月16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093107號 │ │ │ │ ├──┼───────┼───────┼────────┼────────┤ │19 │108 年9 月27日│ 108年9月14日 │ 108年9月16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093108號 │ │ │ │ ├──┼───────┼───────┼────────┼────────┤ │20 │108 年9 月27日│ 108年9月15日 │ 108年9月16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093109號 │ │ │ │ ├──┼───────┼───────┼────────┼────────┤ │21 │108 年9 月27日│ 108年9月16日 │ 108年9月16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093110號 │ │ │ │ ├──┼───────┼───────┼────────┼────────┤ │22 │108 年10月2 日│ 108年9月17日 │ 108年9月17日 │108 年10月3 日 │ │ │環事廢裁字 │ │ │環稽字 │ │ │第108103154號 │ │ │第1080108109號函│ │ │ │ │ │ │ │ │ │ │ │ 108年10月5日 │ ├──┼───────┼───────┼────────┼────────┤ │23 │108 年10月2 日│ 108年9月18日 │ 108年9月18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103155號 │ │ │ │ ├──┼───────┼───────┼────────┼────────┤ │24 │108 年10月2 日│ 108年9月19日 │ 108年9月19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103156號 │ │ │ │ ├──┼───────┼───────┼────────┼────────┤ │25 │108 年10月2 日│ 108年9月20日 │ 108年9月20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103157號 │ │ │ │ ├──┼───────┼───────┼────────┼────────┤ │26 │108 年10月2 日│ 108年9月21日 │ 108年9月23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103158號 │ │ │ │ ├──┼───────┼───────┼────────┼────────┤ │27 │108 年10月2 日│ 108年9月22日 │ 108年9月23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103159號 │ │ │ │ ├──┼───────┼───────┼────────┼────────┤ │28 │108 年10月2 日│ 108年9月23日 │ 108年9月23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103160號 │ │ │ │ ├──┼───────┼───────┼────────┼────────┤ │29 │108 年10月4 日│ 108年9月24日 │ 108年9月24日 │108 年10月5 日 │ │ │環事廢裁字 │ │ │環稽字 │ │ │第108103200號 │ │ │第1080109646號函│ │ │ │ │ │ │ │ │ │ │ │ 108年10月9日 │ ├──┼───────┼───────┼────────┼────────┤ │30 │108 年10月4 日│ 108年9月25日 │ 108年9月25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103201號 │ │ │ │ ├──┼───────┼───────┼────────┼────────┤ │31 │108 年10月4 日│ 108年9月26日 │ 108年9月26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103202號 │ │ │ │ ├──┼───────┼───────┼────────┼────────┤ │32 │108 年10月4 日│ 108年9月27日 │ 108年9月27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103203號 │ │ │ │ ├──┼───────┼───────┼────────┼────────┤ │33 │108 年10月4 日│ 108年9月28日 │ 108年9月30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103204號 │ │ │ │ ├──┼───────┼───────┼────────┼────────┤ │34 │108 年10月4 日│ 108年9月29日 │ 108年9月30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103205號 │ │ │ │ ├──┼───────┼───────┼────────┼────────┤ │35 │108 年10月4 日│ 108年9月30日 │ 108年9月30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103206號 │ │ │ │ ├──┼───────┼───────┼────────┼────────┤ │36 │108 年10月16日│ 108年10月1日 │ 108年10月1日 │108 年10月17日 │ │ │環事廢裁字 │ │ │環稽字 │ │ │第108103306號 │ │ │第1080113511號函│ │ │ │ │ │ │ │ │ │ │ │ 108年10月21日 │ ├──┼───────┼───────┼────────┼────────┤ │37 │108 年10月16日│ 108年10月2日 │ 108年10月2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103307號 │ │ │ │ ├──┼───────┼───────┼────────┼────────┤ │38 │108 年10月16日│ 108年10月3日 │ 108年10月3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103308號 │ │ │ │ ├──┼───────┼───────┼────────┼────────┤ │39 │108 年10月16日│ 108年10月4日 │ 108年10月4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103309號 │ │ │ │ ├──┼───────┼───────┼────────┼────────┤ │40 │108 年10月16日│ 108年10月5日 │ 108年10月5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103310號 │ │ │ │ ├──┼───────┼───────┼────────┼────────┤ │41 │108 年10月16日│ 108年10月6日 │ 108年10月7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103311號 │ │ │ │ ├──┼───────┼───────┼────────┼────────┤ │42 │108 年10月16日│ 108年10月7日 │ 108年10月7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103312號 │ │ │ │ ├──┼───────┼───────┼────────┼────────┤ │43 │108 年10月23日│ 108年10月8日 │ 108年10月8日 │108 年10月24日 │ │ │環事廢裁字 │ │ │環稽字 │ │ │第108103358號 │ │ │第1080116865號函│ │ │ │ │ │ │ │ │ │ │ │ 108年10月29日 │ ├──┼───────┼───────┼────────┼────────┤ │44 │108 年10月23日│ 108年10月9日 │ 108年10月9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103359號 │ │ │ │ ├──┼───────┼───────┼────────┼────────┤ │45 │108 年10月23日│ 108年10月10日│ 108年10月14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103360號 │ │ │ │ ├──┼───────┼───────┼────────┼────────┤ │46 │108 年10月23日│ 108年10月11日│ 108年10月14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103361號 │ │ │ │ ├──┼───────┼───────┼────────┼────────┤ │47 │108 年10月23日│ 108年10月12日│ 108年10月14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103362號 │ │ │ │ ├──┼───────┼───────┼────────┼────────┤ │48 │108 年10月23日│ 108年10月13日│ 108年10月14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103363號 │ │ │ │ ├──┼───────┼───────┼────────┼────────┤ │49 │108 年10月23日│ 108年10月14日│ 108年10月14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 │ │ │ │ │ │第108103364號 │ │ │ │ ├──┼───────┴───────┴────────┴────────┤ │總計│以上共計49件裁處書(=14件+7 件+7件+7 件+7 件+7 件) │ ├──┼─────────────────────────────────┤ │訴願│ │ │決定│ 臺南市政府108年12月26日府法濟字第1081495437號 │ │字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