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0號

免職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孫國禎曾宏揚林韋岑

原告
王冠丰

上列當事人間免職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復為同法第105條第1項及第57條所明定。另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且其訴狀亦未載明「被告及其代表人」、「事實及理由」,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8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依法寄存送達(經1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仍未補正「被告及其代表人」、「事實及理由」,且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韋 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0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免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